立遗嘱
张慈田
遗嘱是交待后事的遗言。凡年满十六岁以上及有行为能力者,就可以立遗嘱,遗嘱有自书、公证、密封、代笔、口授等方式,依「民法」所说「自书遗嘱者,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、年、日并亲自签名,如有增减、涂改,应注明增减、涂改之处所及字数,另行签名。」这种自书方式随时都可自行书写,交待处理死后的遗物。但若书写遗嘱两份以上,而有抵触的部份,视前遗嘱为撒回;若书写遗嘱后所作所为与遗嘱相抵触,则视抵触部分为撒回。
遗嘱交待财产的处理也需考虑法定特留分的问题,若有直系血亲卑亲属、父母、配偶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,都有应继分二分之一(前三者)至三分之一(后两者),亦即交待财产赠予某慈善机构或某人或作某事,顶多可给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,若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,才可交待全部财产的特别用途。
其它遗嘱方式可参考「民法」遗嘱章。提醒遗嘱的书写,除了交待处理世俗事务外,也可以交待肉体的处理,如器官捐赠、或成为无行为能力者(如植物人)愿意安乐死,骸骨的处理等等。写遗嘱可以增进对无常的认知,及放下该放下的。(《嘉义新雨杂志》第12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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