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《正见经》的注释-释离十不善
礼敬世尊、阿拉汉、正自觉者
「马哈那马,由于已离杀生,已离不与取、欲邪行、虚诳语,(已离)放逸原因的榖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。大名,如此为在家信徒持戒。 」
《中部.正见经》
「诸贤友,什么是不善?……。诸贤友,杀生是不善,不与取是不善,欲邪行是不善,虚诳语是不善,离间语是不善,粗恶语是不善,杂秽语是不善,贪欲是不善,瞋恚是不善,邪见是不善。……略……。诸贤友,什么是善?诸贤友,离杀生是善,离不与取是善,离欲邪行是善,离虚诳语是善,离离间语是善,离粗恶语是善,离杂秽语是善,无贪是善,无瞋是善,正见是善。 」
《中部注》-《破除迷障》
(Papa¤casådanã)
在不共通的:杀害生物为「杀生(pàõàtipàta)」;乃是杀戮、杀害生物而说。这里的「生物」通俗上是指有情;从胜义上则指命根。对那生物、存生物想,以杀思[心],运用身、语门中的一门,生起采取断那(生物)命根(的行动)为「杀生」。
在(杀害)无德的畜生趣等生物,小生物为小罪;(杀)大躯体者为大罪。为什么?由于加行〔努力〕大的缘故;即使加行相等,也由于对象大(而得大罪)。对有德的人类等,在(杀害)微德的生物为小罪;大德行的生物,则为大罪。
当知当身体和德行相等时,(凶手的)烦恼和攻击是柔弱的为小罪;刚强的,则为大罪。
这(杀生)有五种构成要素:「是生物,生物想,杀心,攻击,以及由那(攻击)而死。」有六种方法:「亲手的、命令、投掷、设陷阱〔固定的〕、明所成(与)神变所成。」
由于这(杀生的解释)详细义理非常复杂,因此我们无法详细(解说),有意想要了解其它(解释)者,可以查阅《律藏》的注释-《普端严》(Samantapàsàdikà)。
拿取未给与的为「不与取(adinnàdàna)」;即是指拿取他人的东西、盗贼、小偷而说。「不与」为他人所摄受〔拥有〕,当他人〔所有主〕随所欲为的使用时,是不适合处罚而且无罪的。在他人所摄受(物),他人所摄受想,以盗思[心〕生起采取盗取那(物品)的行动,为「不与取」。
(如果)该他人的所有物是低劣的,为小【199】罪;殊胜〔贵重〕的,则为大罪。为什么?因为物品殊胜〔贵重〕的缘故。即使物品相等,(偷取)德行较高者的所有物为大罪;比起较高德行者,(偷取)较低德行者的所有物为小罪。
这(不与取)有五种构成要素:「是他(人)所有物,他(人)所有物想,盗心,采取行动,以及由那(行动)而拿取。」有亲手等六种方法。那些偷取依其所相应的能以:偷盗取、强迫取、遍计取、隐藏取和取筹(kusa﹙吉祥草﹚)〔偷调签券〕这些方式进行。这只是简略,详细(请见)《普端严》所说。
「欲邪行(kàmesu micchàcàra)」里的「诸欲」是指行淫〔性交〕。「邪行」是指一向被谴责的低劣行为。从特相,欲邪行是指以非正法的目的,运用身门,侵犯不可行淫的对象之思。
在此,对诸男子不可行淫的对象有二十种女人,即母护女等十种女人:母护女、父护女、父母护女、兄弟护女、姊妹护女、亲戚护女、宗族护女、法〔同宗教者〕护女、有(夫主)护女和有罚女;以及财买妇等十种妇:财买妇、欲(爱)住妇、财住妇、衣住妇、水钵〔盆〕妇、除(去头上荷物垫)环妇、婢且妇、作务妇、俘虏妇和暂时妇。在诸女人当中,有护女和有罚女二(种女),以及财买妇等十(种妇),这十二种女人名为(除了夫主以外)其他男子不可行淫的对象〔(agamanãyaññhàna)不应行处;不应行访的对象;构成邪淫的对象〕。
他这邪行在不可行淫的对象无戒等德行,为小罪;具足戒等德行,则为大罪。这(欲邪行)有四种构成要素:「是不可行淫的对象,对那(对象)有行淫的心,行淫的加行〔努力〕,忍受以道〔性交管道〕入道。」只有一种方法,即:亲自的。【200】
「虚诳」是由语或身的努力,致力于欺骗而破坏利益者。以欺骗的目的,运用身、语门中的一门,以思[心]生起由身、语的努力而欺骗他人为「虚诳语(musàvàda )」。另外的方法是:「虚诳」是不存在、不真实的事物。「语」是表达它是存在、真实的。从特相,「虚诳语」是不真实的事物想要表达让他人以为是真实,以思生起如此的表(示)。
那所破坏的利益小,为小罪;(所破坏的利益)大,则为大罪。或者,诸在家者由于不想布施自己的所有物而生起(说):「(我)没有」等方式为小罪;由所说的(伪)证而破坏利益者,则为大罪。对诸出家者(假如)获得了少许的油或熟酥,为了开玩笑而以古代论法(说):「我想今天有条(油)河流进村子」为小罪;对未曾见的说:「曾见」等方式,则为大罪。
这(虚诳语)有四种构成要素:「不真实的事物,欺骗的心,适当的努力,以及他(人)了知该义。」只有一种方法,即:亲自的。应当了解这是经由身、由身所系物或由语所作欺骗他人的行为。假如这行为他人了知该义,只有产生这行为的思之剎那结虚诳语业。
在「离间语」等:凡所说的话使其心喜爱自己,而对他人(的喜爱)成为空(无所有)为「离间语」。使自己或他人成为粗恶的言词,其本身自己即粗恶,既不悦耳,也不欢心,这即是「粗恶语」。说杂秽无用、没有意义(的话),这即是「杂秽语」。只由它们根源的思而得离间语等之名,而且只有那(思)是这里的意趣。
这里,「离间语(pisuõà vàcà)」是以杂染心的思,生起身、语的加行,以致分裂他人或欲使喜爱自己。被他所分裂的是微德者,为小罪;大德行者,则为大罪。
这(离间语)有四种构成要素:「有他人可被分裂,意图分裂(而想):『如此这将使(他们)分开、别离』;或者想要使喜爱(自己而想):『如此【201】将使我成为受喜爱、亲密』,适当的努力,对方了知该义。」
「粗恶语(pharusà vàcà)」是以一向粗恶的思,生起身、语的加行,带给他人致命般的伤害。以下故事可以阐明此义:据说,有一位村子的男孩不听母亲的话而去森林。由于无法制止他,母亲就怒骂:「愿有一头凶母牛追你!」果真有一头母牛在那座森林出现。男孩便作真实(语):「愿我母亲口中所说的不会发生!愿她心里所想的发生!」母牛就如被绑着一般在那里站着。即使如此致命伤般的方式,由于柔软的心而成不是粗恶语。虽然有时父母会对子(女)们如此说:「愿诸盗贼将你们砍成肉片!」实际上(他们)并不希望即使莲叶掉落在他们(子女)的(身)上。有时老师(阿阇梨)、戒师会对弟子们如此说:「这些无惭、无愧的(小伙子)有什么(用)?把他们赶出去!」然而他们还是希望他们(的弟子们)在学习和修证上有所成就的。就如由于柔软的心而成不是粗恶语;如此,即使语词柔软,也可能成为粗恶语。想要杀人者(说):「让这个(人)快乐的睡觉!」这话并非不是粗恶语,这实由心的粗恶而成粗恶语。那(粗恶语)所相关的为微德者,为小罪;大德行者,则为大罪。
这(粗恶语)有三种构成要素:「有他人可被骂,瞋怒心,怒骂。」
「杂秽语(samphappalàpa)」是以不善思,生起身、语的加行,作出没有意义的表达。由所从事的(杂秽语)较迟钝〔轻〕者,为小罪;由所从事的较大〔强〕者,则为大罪。
这(杂秽语)有两种构成要素:「倾向拔拉塔(Bhàrata)之战、悉塔(Sãtà)绑架案等(故事)没有意义的论题,以及说如此的言论。」
以贪欲为「贪(abhijjhà)」;即面对他人的财物后,生起倾向(拥有)它们之义。其特相是如此地贪取他人的财物:「哦,(假如)这是我的该有多好啊!」(贪的)小罪和大罪就如不与取(所说的)一样。
这(贪)有两种构成要素:「他人的财物,以及倾向于(属于)自己。」只是对他人的财物为基础生起贪念,还没有成为业道的种类,直到倾向于(属于)自己:「哦,(假如)这是我的该有多好啊!」(才成为业道。)
障害利益(与)快乐为「瞋(byàpàdo)」。其特相是消灭他人的【202】意念之过失。(瞋的)小罪和大罪就如粗恶语(所说的)一样。
这(瞋)有两种构成要素:「其他有情,以及伤害他的思念。」仅对其他有情为基础而生起忿怒,还没有成为业道的种类,直到对他(生起)毁坏的思念:「哦,假如(他)被砍、消灭该有多好啊!」(才成为业道。)
由于没有如实掌握而所见错误为「邪见(micchàdiññhi)」。其特相是持:「没有布施〔布施没有(果报)〕」等方式的见颠倒。(邪见的)小罪和大罪就如杂秽语(所说的)一样;以及非决定性的(邪见)为小罪;决定性的,则为大罪。
这(邪见)有两种构成要素:「以颠倒的方式执取事物,依所执取的(在心中)现起。」
``Appamàdena bhikkhave, sampàdetha, dullabho
buddhuppàdo lokasmi§, dullabho manussattapañilàbho,
dullabhà sampatti, dullabhà pabbajjà, dullabha§
saddhammassavanan, dullabho sappurisa sa§sevo.
``ârabhatha nikkamatha, yu¤jatha buddhasàsane;
Dhunàtha maccuno sena§, naëàgàra§va ku¤jaro.
``Yo imasmi§ dhammavinaye, appamatto vihassati;
Pahàya jàtisa§sàra§, dukkhassanta§ karissati.
诸比库,当不放逸地努力!
诸佛出世难,获得人身难,刹那成就难,
出家(修行)难,听闻正法难,亲近善士难。
于佛教发勤、策励与努力!如象摧芦舍,遣除死魔军。
若于此法律,住于不放逸,他将作苦边,断生死轮回。
(DA.i,p.45; S.i,pp.156-7.)
二、《小诵经》的注释-释十学处
《小诵经》-(Khuddaka-pàñha)
《阐明胜义》 I
II
(1. Pàõàtipàtà veramaõã-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.
2. Adinnàdànà veramaõã-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.
3. Abrahmacariyà veramaõã-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.
4. Musàvàdà veramaõã-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.
5. Suràmerayamajjapamàdaññhànà veramaõã-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
6. Vikàlabhojanà veramaõã-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.
7. Nacca-gãta-vàdita-visåkadassanà veramaõã-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.
8. Màlà-gandha-vilepana-dhàraõa-maõóana-vibhåsanaññhànà veramaõã-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.
9. Uccàsayana-mahàsayanà veramaõã-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.
10. Jàtaråpa-rajatapañiggahaõà veramaõã-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.)
「1. 我受持离杀生学处。
2. 我受持离不与取学处。
3. 我受持离非梵行学处。
4. 我受持离虚诳语学处。
5. 我受持离(饮)放逸原因的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学处。
6. 我受持离非时食学处。
7. 我受持离观(听)跳舞、歌唱、音乐、表演学处。
8. 我受持离戴持、涂抹、庄严原因的花鬘、涂香、香学处。
9. 我受持离(坐卧)高、大坐卧具学处。
10. 我受持离接受金银(钱)学处。 」
如此显示了由三归依而进入(佛)教,为了显示已进入(教法)的在家信徒[伍巴萨咖(upàsaka)]或出家者首先应当学的诸学处(sikkhàpada),已列出了学处诵,现在这本母(màtikà)乃是为了解释其义:【23】
「这些由谁、何处、何时、为什么而说?及那方式,
说了、作了确定,(并)从共同〔共通〕与不同
〔差别〕(作确定)。
我当说那自性罪与制罪,
确定了那之后,(应当)从共通文句的辞和义,
对一切(学处)共同的(文句)作解说。
这时解说从前五(学处)的差别义理,
从杀生开始,从单一等,
同样地从所缘、受持、破、大罪,
从方法、构成要素、等起、受、根、业,
从离与从果所应知的抉择。
从此应当结合后五(学处)的结合,
所应说不共的,以及所应知的低劣等。」
在此,离杀生等这十学处只由世尊所说而非由弟子等。
以及这些(学处)在沙瓦提城(Sàvatthã舍卫城),接塔林给孤独园。
在拉胡喇(Ràhula罗睺罗)尊者出家后。
(当世尊)从咖毕喇瓦土城(Kapilavatthu迦毗罗卫)到达沙瓦提城,为了为诸沙马内拉〔沙弥〕确立学处,(如)说:「那时,当世尊随意住了咖毕喇瓦土城之后,向沙瓦提城出发游行,以次第地游行,最后到了沙瓦提城。世尊就住在沙瓦提城,接塔林给孤独园那里。那时,……略……。那时,诸沙马内拉(心想):『我们有多少学处?有哪些学处是我们所应当学的呢?』他们将此事告诉世尊。(世尊说):『诸比库,我听许诸沙马内拉(受持)十学处,而且诸沙马内拉应学这些学【24】处:离杀生,……略……,离接受金银。』 」
当知,这:「他受持诸学处而学」 乃是随后的诸经(所诵的方式);而在归依所显示的诵法:「我受持离杀生学处」 如此乃后来所采用的传诵方式[语道]。
到此如此乃是「这些由谁、何处、何时、为什么而说?及那方式」。
在这(十学处)当中,最初二(学处)和第四、第五(这四学处)是诸在家信徒[伍巴萨咖]与诸沙马内拉所共同的常戒。将第七和第八(学处)合为一支,并除去一切(学处之中)的最后(第十学处),为诸在家信徒的布萨戒,这一切(八学处)是与诸沙马内拉所共同的;而最后的(第十学处)只是属于诸沙马内拉的,这是不同的情况。如此乃是从共同〔共通〕与不同〔差别〕所应作的确定。
这(十学处)中,由于杀生等一向由不善心所等起,所以最初五学处是自性罪;其余的学处为制罪。 如此乃是所应确定的自性罪与制罪。
当知由于当中的「我受持离学处(veramaõisikkhàpada§ samàdiyàmi)」,乃是一切(学处)所共有的文句,因此(以下先)对这些共通文句的辞和义作解说:
从辞-「离」乃压倒怨敌,即舍弃、除去、消灭怨敌使令不存在之义;或者(就如)有人藉由器具离怨敌。由为(vi)字诵成威(ve)字而成离。由此,这里有:「veramaõãsikkhàpada§(离学处和)viramaõãsikkhàpadam(离学处)」两种诵法。
应当学为「学」;由此路径为「处」。学的处为「学处」,即到达学的方法之义。或者(处)乃就「以依止根本而住立」而说。只是离学处为「离学处」;或者以第二种(诵)法:viramaõãsikkhàpada§(离学处)。
我完全地拿取为「我受持」;即是「为了不违犯的目的,我保持不破、无斑点」而说的。
从义上,(所谓)的「离」乃欲界善心相应的离。【25】在《分别论》所说的:「在那离杀生之时,他远离、离、回避杀生,无所作、不作为、不违犯,破(恶之)桥 」,如此等方式。此离之名不但有欲界的离,也有出世间的离。然而,由于这里说的是:「我受持」,所以所采用的受持并不适合用于那(出世间的)。因此(上面)说:「欲界善心相应的离。」
「学」为三学──增上戒学、增上心学,与增上慧学。然而,在此之义即:「(所谓的)学乃已达到离的戒,世间毗婆舍那,色、无色禅那,以及圣道」的目的。如说:「什么法是学?无论何时,当生起了欲界善心,喜俱智相应……略……在那时有触……略……不散乱,这些法是学。什么法是学?无论何时,当投生色(界),他修道而离诸欲、离诸不善法,……略……初禅……略……第五禅而具足住,……略……不散乱,这些法是学。什么法是学?无论何时,当投生无色(界),……略……非想非非想处俱,……略……不散乱,这些法是学。什么法是学?无论何时,当他修出世间禅而出离,……略……不散乱,这些法是学。 」
在这些学之中的某一种(学),达到学之处的方法,或者(该学的)根本、依止、住立为「学处」。对此而说:「由依止于戒、住立于戒而修习、一再地修习七觉支」 ,如此等。
如此乃是对共同的文句,从共通文句的辞和义所应作的解说。
现在,对所说的:「这时解说从前五(学处)的差别义理,从杀生……略……从离与从果所应知的抉择。」【26】这里可以这么说:「杀生(pàõàtipàta)」:当中的「生物(﹙pàõa﹚息生)」是连结命根的蕴相续,或者执取那(蕴相续)所施设的有情。对那生物、存生物想,以杀思[心],运用身、语门中的一门,生起采取断那(生物)命根(的行动)为「杀生」。
「不与取(adinnàdàna)」:「不与」为他人所拥有,当他人〔所有主〕随所欲为的使用时,是不适合处罚而且无罪的。对他人所拥有(物),他人所拥有想,运用身、语门中的一门,以盗思[心〕生起采取盗取的行动为不与取。
「非梵行(abrahmacariya)」:以从事非正法原因的违犯之思〔心〕,运用身门,从事两两入罪的淫欲之非殊胜行。
「虚诳语(musàvàda)」:当中的「虚诳」是由语或身的努力,致力于欺骗而破坏利益〔隐瞒实义〕者。以欺骗的目的,运用身、语门中的一门,以邪思[心]生起由身、语的努力而欺骗他人为「虚诳语」。
「放逸原因的榖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(surà-meraya-majja-pamàdaññhàna)」:当中的「榖物酒(surà)」有五种谷物酒:淀粉酒、饼酒、米酒、加入酵母的酒,以及(新鲜芥子等所)混合的酒。
「花果酒(meraya)」有五种花果酒:花酒、果酒、糖酒、(葡萄)甜酒,以及(新鲜余甘子、调味料等)混合的酒。
「酒精(majja)」只是前两种酒,以应醉之义为酒精;或者凡有其它任何会醉的,在喝了会狂、会放逸的,这称为酒精。
「放逸原因」:凡是喝、吞咽那(酒)的思,从迷醉、放逸原因的该思,称为放逸原因。当知凡以吞咽的目的,运用身门,以思吞咽榖物酒、花果酒,为放逸原因的榖物酒、【27】花果酒(和)酒精。
如此,到此乃是这(十学处)中,「从杀生开始(前五学处)所应知的抉择。」
「从单一等」-这里(可能会有人问)说:那是指什么?所谓杀生的单一性是被杀者、屠杀者、方法、思等的单一?或是其它的不与取等多元的种种性?或者并非如此?这由何而说呢?
(答):假如以单一为一性,当多个杀戮者杀一位被杀者;或一个杀戮者杀多位被杀者;或者以一种亲手等方法杀多位被杀者;或以一思令生起断多位被杀者命根的方法,则那时应只有一杀生罪。假如以众多为种种性,当一个杀戮者为了杀一位被杀者,采取一种方法,杀了多位被杀者;或者多个杀戮者为了(杀)得瓦达答(Devadatta提婆达多)、杨尼呀达答(Ya¤¤adatta)、叟嘛达答(Somadatta)等多位,在采取多种方式时,只杀了得瓦达答〔提婆达多〕、杨尼呀达答或叟嘛达答一位;或以亲手等多种方法,杀了一位被杀者;或以多思令生起只采取一种方法来断一位被杀者的命根,则那时应有多杀(罪)。所以这两(种)都不适当。那些并不是由被杀者等以单一而成一性(或)以众多而成多元性,只是依照其它方式而成单一和种种性。
应说杀生(以及)其余(的情况)。(可以这么)说:在杀生以一(或)众多对个别的被杀者、杀戮者等(而成)一或众多。是什么呢?以被杀者与杀戮者等相结合而以单一成一(罪);以二或那些其中之一而以众多成多(罪)。同样地,在多个杀戮者以多支箭、刀等或挖一陷坑的方法而杀了多位被杀者,则成多杀生(罪)。在一个杀戮者由一或多种方法,以一或多思生起那方法而杀了多位被杀者,也成了多杀生(罪)。在多个杀戮者,以如所说的方式,由一或多种方法而杀了一位被杀者,也成了多杀生(罪);在不与取等也是同样的方式。
如此乃是从单一等对所应知的抉择。【28】
「从所缘」:此中,杀生以命根为所缘;不与取、非梵行,(与)放逸原因的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以诸色法的色处等其中之一行(saïkhàra)为所缘;在虚诳语,凡开始说那虚诳(语)者,从所转起以有情为所缘;在一(些情况),非梵行以有情为所缘;以及当不与取在盗取有情时,那时即以有情为所缘。而这里的有情乃就以行(saïkhàra)而说的,而以非施设(来说的)。
如此乃是从所缘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受持」:沙马内拉只有在比库前受取了这离杀生学处等才成受持;而在家居士〔伍巴萨咖〕即使自己受取也成受持,在他人前受取也成受持;(五学处)一起受取也成受持,(五学处)各别受取(也成受持)。然而是〔为〕什么呢?当知一起受取由一思而成一离,以作用而施设那些所制定的(学处);而各别受取由五思而成五离。
如此乃是从受持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破」:此中,诸沙马内拉在(这五学处中)破了一(学处),则一切(学处)皆破,他们当处于他胜(的状态) ,而只有违犯的(学处)才成为业所系;而在家者在破了一(学处),只破了一(学处)。只要再受那(条已破的学处),他就(再度)具足五支戒。
另外,在说:「各别各别地受持者,在破了一(学处),只有一(学处)破了。」假如以:「我受持具足五支的戒」,如此地一起受持了,在破了一(学处),则其余的一切学处都破了。为什么呢?由于破了所受持的〔未分开而受持〕(的缘故),但只有违犯的(学处)才成为业所系。
如此乃是从破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大罪」:对无德行的畜生趣等生物,杀害小生物为小罪;(杀)大躯体者为大罪。为什么呢?由于加行〔努力〕大的缘故;即使加行相等,也由于对象大(而得大罪)。对有德行的人类等,杀害微德者为小罪;(杀害有)大德行者,【29】则为大罪。而且当知:(杀害对象的)身体、德行相等,在有烦恼时,以柔和的(方式)攻击为小罪;以粗重(的方式攻击)为小罪。在其余(的学处,)也是以同样的方式。然而在这些当中,只有放逸原因的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为大罪,而不像杀生等(有小罪)。为什么呢?因为即使对人类,也会由导致疯狂的状态,而对圣法作障碍。
如此乃从大罪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方法」:这里,杀生有:「亲手、命令、投掷、设陷阱〔固定的〕、明所成(与)神变所成」六种方法。
此中,以身或身所系物而攻击为亲手的方法。这(亲手的方法)从指定(和)未指定的分成两种。
当中,指定的即攻击所指定者,只有当那(被指定的众生因此)而死,才成为业所系;未指定的是:「愿有(众生)死!」如此以攻击之缘凡有(众生)死,(即成为业所系)。而且这两种方式导致(众生)死,无论由当时的攻击,或由那(攻击)而后来生病(所致使其死亡),只在攻击的剎那即为业所系。以及为了杀死的目的而攻击之,在该(攻击)之时并未死,(后来)再以其它心攻击之,假如后来(被攻击者)因最初的攻击而死,只有那(第一次攻击)才成为业所縳。而在第二次的攻击并没有(犯)杀生。即使由两次(攻击)致死,也只在第一次的攻击成为业所縳;(若)两次(攻击)并没有死,则并没有杀生(罪)。以多个(杀戮者)攻击一位(被害者),也只是以此方式,凡由攻击而死,那即成为业所縳。
在决定了之后命令为命令的方式。应记得这里的业所縳,只在亲手的方法所说之方式。而且当知这里有六种决定:
「对象、时、场所、武器、威仪,
所做的差别」这六种命令的决定。【30】
在这些当中,「对象」-为被杀的生物。
「时」-为上午、下午等时,以及处在年轻等时。
「场所」-为「村庄、城镇、丛林、阿兰若或十字路口」如此等。
「武器」-为「剑、箭或矛」如此等。
「威仪」-为「被杀者和杀戮者站立或坐着」如此等。
「所做的差别」为「贯穿、切断、分裂或刮贝秃刑」如此等。
假如命令:「你杀(那众生)」,(被命令者)违约(所命令的)对象而杀了其他(众生),则命令者没有受业所縳。当(被命令者)未违约而杀了那对象,命令者在命令的剎那,而被命令者在(被杀者)死的剎那,两者都受业所縳。
时等也是以此方式。
「投掷的方法」-是指为了杀的目的以身或身所系物而投掷攻击(被害者)。这也有从指定(和)未指定的两种区分。当知在此的业所縳即与先前所说的方式相同。
「设陷阱〔不动的〕」-乃为了杀戮的目的而挖陷坑、(放毒剌等在)凭靠处、(在其)近处安杀具,或提供药、毒、机关等。这也有从指定(和)未指定的两种区分。当知在此的业所縳只和先前所说的方式相同。然而,这是差别:当陷坑是向他人租来或免费给与的,假如(受害者)由该因缘而死,只有地主受业所縳。而且如果他或其他人将那里(回填)使消失作成平地,或洗尘土者取走土尘,或掘根者掘了根而成为坑,或者由于天下雨而生成泥泽,有某(众生)在那里陷入或因陷在泥泽而死,只有地主受业所縳。假如由(那而获得)所得,或者他人将(陷坑)挖得更宽广或更深,由那因缘有某(众生)死了,则双方都受业所縳;但若将根与根相连结,(或)在那里作成陆地,则他可脱(罪)。
同样地,在(安置)凭靠物等,只要那些还运作着(而杀了众生),即受业所縳。
「明所成(vijjàmaya)的方法」:即为了杀(生)而诵明咒。
「神变所成(iddhimaya)的方法」:即为了杀(生)而运用业报所生的神变,就如持、敲打武器等。
「不与取」是以亲手、命令等方法运用偷盗取、强迫取、隐藏取、【31】遍计取、筹(kusa)取,当知只是依照如前所说的那些区分。
非梵行等三(学处)只有亲自的方法而已。
如此乃从方法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构成要素」:此中,「杀生」有五种构成要素:「是生物,生物想,现起杀心,努力,以及由该(攻击)而死。」
「不与取」也有五(种构成要素):「是他(人)所有物,他(人)所有物想,现起盗心,努力,以及由该(努力)而取走可取之物。」
「非梵行」有四种构成要素:「是侵犯〔可行淫〕的对象,现起从事(淫欲)的心,达到从事(性交)之缘的方式,以及受乐。」
后面两(学处)同样地(有四种构成要素)。
这里,当知「虚诳语」有四种构成要素:「是虚诳,对那对象现起欺骗的心,适当的努力,以及转起欺骗他(人)所能了知的表〔表示〕。」
「放逸原因的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」有这四(种构成有素):「谷物酒等其中之一,现起想要喝酒的心,从事适当的努力,以及已喝(酒)入(咽喉)。」
如此乃从构成要素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等起」:此中,杀生、不与取和虚诳语有从身、心,从语、心,和从身、语、心三等起。
非梵行只有从身、心一等起。
放逸原因的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从身和从(身、)心二等起。
如此乃从等起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受」:此中,「杀生」只有与苦受相应。
「不与取」与三受其中之一受相应。
「虚诳语」同样地(也是与三受其中之一受相应)。
其它二(学处)为与乐或不苦不乐受相应。
如此乃从受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根」:此中,杀生为瞋、痴根;不与【32】取(和)虚诳语为贪、痴根或瞋、痴根;其它二(学处)为贪、痴根。
如此乃从根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业」:此中,杀生、不与取和非梵行为身业,而且只有(该身业)达到业道。
虚诳语只有语业;凡所隐藏〔破坏〕的(实)义,只有该(业)达到业道,其它的只是业。
放逸原因的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只有身业。
如此乃从业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离」:此中,(可能会有人问)说:在离杀生等时,是从哪里离呢?
(可以这么)说:只要还由受持而离时,他就使自己或他(人)离杀生等不善。
(问):发勤了之后是什么?
(答):只是从他所离的;而且当他已得离时,(他就离先前)所说种类的不善。
(问):发勤了之后是什么?
(答):只是杀生等所说的所缘。
有些人说:在发勤〔确定〕了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的诸行后,他离放逸原因的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。在发勤了可以偷取和欺骗的有情诸行后,(他离)不与取和虚诳语。在发勤了有情之后,(他离)杀生和非梵行。
对此,有其他人持如此的见解:「假如如此的话,当在思念一事时,他可能做余事;而且他可能不知道他所舍弃(的事)。」
不喜欢(那主张的人)他们说:「他只舍弃在发勤之后离自己的杀生等不善。」
(答):那是不适当的。为什么?因为那并没有现在和外在。在《分别论》的〈学处诵〉(说):「五学处有多少善?……略……有多少无诤?」在问了之后(说):「只有善,有(可能)与乐受相应……。」在如此转起时回答:「现在所缘」和「外在所缘」 。由此而说现在(和)外在的所缘性。因此那「在发勤之后离自己的杀生等不善」是不适当的。
而(那反对者)所说的:「当在思念一事时,他可能做余事,而且他可能不知道他所舍弃(的事)」,(对此,我们可以)说:由于在转起时作用尚未完成,所以说:「当在思念一事【33】时,他可能做余事,或者他不知道他所舍弃(的事)。」
「发勤后不死,舍断一切恶,
住立道圣人,于此显示有。」
如此乃从离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「从果」:这杀生等一切(学处)在次生当投生恶趣之果,以及(即使)投生善趣则有不可喜、不可爱、不可意之果报;在现世〔现法〕则生起怖畏等果。而且「杀生者当轻快地导致在人类短寿的一切果报。 」以如此等方式。
如此乃从果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再者,此中的离杀生等也有从等起、受、根、业、果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此是这里的阐述:「(等起)」:这一切(学处)的离有四种等起:从身,从身、心,从语、心,(和)从身、语、心(等起)。
「(从受)」:一切(学处的离)与乐受相应,或与不苦不乐受相应。
「(从根)」:(一切学处的离)为无贪、无瞋根,或无贪、无瞋、无痴根。
「(从业)」:在这当中四(学处的离)为身业;离虚诳语为语业;而在道的剎那和心等起一切都是意业。
「(从果)」:此中,离杀生有:肢体具足,(身)高、宽广〔周围〕具足,速度成就,足善安立,优美、柔软、明净、勇敢、大力,语明了,受世间喜爱,其众不破,无畏惧,不被迫害,被他攻击不死,眷属〔随从〕无量,善姿容,善外形,少病、无忧愁,与所喜爱、可意者相处而不别离,长寿,如此等果。
离不与取有:大财富,财、谷丰富,无量财产,生出未起的财产,已生起的财产坚固,所欲之财迅速获得,财产不与王、贼、水、火、不喜爱的继承者【34】所共,得不共财,世间最上〔首领〕,无所不知,乐住,如此等(果)。
离非梵行有:没有仇敌,一切人所喜爱,获得食物、饮料、衣服、住处等,躺卧快乐,醒觉快乐,解脱苦界的怖畏,不会生为女性或不能男,不忿怒、不掩饰、不惊慌、不下向(使丢脸),女人、男子互相喜爱,诸根圆满,特相圆满,无疑惑、无为、乐住,无怖畏处,无离别喜爱,如此等(果)。
离虚诳语有:诸根明净,语词清晰、甜美,牙齿平置纯(白),(齿)不太粗、不太细〔瘦〕、不太短、不太长、乐触,口有青莲花香,随从恭敬听闻,言语受欢迎,舌如莲花、青莲花辫一般柔软、红薄,不掉举、不轻躁,如此等(果)。
离放逸原因的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有:速知过去、未来、现在所应做的事,常现起(正)念,不疯狂,具有智,不懒惰,不愚钝,不羊哑,不迷醉,不放逸,不愚痴,无怖畏,无激愤,无嫉妒,语谛实,无离间、粗恶语、杂秽语,日夜无懒惰,知恩,感恩,不悭悋,具施舍,持戒,正直,不忿怒,有惭意,有愧,见正直,大慧,具慧,智贤,善巧利害〔有利与不利〕,如此等果。
如此乃是离杀生等,从等起、受、根、业、果对所应知的抉择。
现在对所说的:「从此应当结合后五(学处)的结合,所应说不共的以及所应知的低劣等」,这是对该义的解说:对(之前)所结合的前五学处【35】之解释,当取那(方式)来结合后五学处。此是这里的结合:
「(从所缘)」:就如前(五)学处的所缘,放逸原因的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以色处等其中之一行(saïkhàra)为所缘;这里的非时食(vikàlabhojana)也是同样的(以色处等其中之一行为所缘)。当知一切(学处)的所缘区分也是以此方式。
「从受持」:就如前(五学处)沙马内拉或在家居士〔伍巴萨咖〕由(谁为)受而成受持,而这(后五学处)也是同样的。
「从构成要素」:就如在杀生等所说的构成要素之区分;同样地,这里的非时食也有四种构成要素:「非时,时药〔(yàvakàlika§)主食及副食品;一般食物〕,吞咽,未疯狂。」
当知其余(学处)的构成要素之区分也是依照此(方式)。
「从等起」:就如在放逸原因的谷物酒、花果酒(和)酒精那里的等起:从身和从身、心二等起;如此,这里的非时食(也有从身和从身、心二等起)。当知一切(学处)的等起也是以此方式。
「(从受)」:就如在不与取那里的受与三受其中之一受相应;这里的非时食也是同样地(与三受其中之一受相应)。当知一切(学处)的受相应也是以此方式。
「(从根)」:就如在非梵行那里为贪、痴根;这里的非时食和次二(学处)也是如此(为贪、痴根)。当知一切(学处)根的区分也是以此方式。
「(从业)」:就如在杀生等那里为身业;这里的非时食等也是如此(为身业);而接受金银有身业、语业或(意业),而在身门等所转起者只是存在的方式,则(不是)业道。
「(从离)」:就如那里的离为离自己或他(人)的杀生等不善;而此处(的离为离)非时食等不善或善一方。
「(从等起)」:就如前五离有四等起:从身,从身、心,从语、心,从身、语、心(四等起);「(从受)」:一切与乐受相应或与不苦不乐受相应;「(从根)」:无贪、无瞋根或无贪、无瞋、无痴根;「(从果)」:以及一切(离)产生各种可意的果(报);这里(后五离)也是同样的(方式)。(到此为):「从此应当结合后五(学处)的结合」。
对「所应说不共的,以及所应知的低劣等」为:此中,【36】「非时食(vikàlabhojana)」是指超过正午而食;超过这所允许的时间而食,因此称为非时食。从那非时而食。
「观(听)跳舞、歌唱、音乐、表演(nacca-gãta-vàdita-visåkadassana)」:此中,「跳舞(nacca)」为凡是某种舞蹈。
「歌唱(gãta)」:为凡是某种歌谣。
「音乐(vàdita)」:为凡是某种音乐。
「观看表演(visåkadassana)」:乃生起烦恼之缘,破坏善(法一)边的观看表演;或者观看表演的形况为观看表演。
观(听)跳舞、歌唱、音乐和表演为观(听)跳舞、歌唱、音乐、表演。
当中的观(听)表演当取在《梵网经》所说的方式,在那里说:「或如有些尊敬的沙门、婆罗门食用信施的食物,他们住于不适宜的观看表演,这即是:『舞蹈、歌唱、音乐、舞台戏、民谣、鼓掌乐、铙钹乐、鼓乐、小丑戏、铁丸戏、竹戏、洗(骨)戏、斗象、斗马、斗水牛、斗牡牛、斗山羊、斗牡羊、斗鸡、斗鹌鹑、斗狗、棍斗、拳击、摔角、演习、点兵、布阵、阅兵,或如此(种类等)』,沙门苟答马离如此观看表演。 」
或者依所说的义为:跳舞、歌唱、音乐为表演,而成跳舞、歌唱、音乐的表演;观看那些为观看跳舞、歌唱、音乐表演。因此观看跳舞、歌唱、音乐表演应说为「观听」。就如在:「他是邪见者,其见颠倒 」如此等,并非由眼门转起,因取境而说「见」;如此即使有听而只说「观看」。(如果)想要看(表演),在前往了而观看,如此在这里即成为违犯。(假如自己)在站立、坐着、躺卧处(有表演从自己的方向)来或去到达视域而看见,即使有烦恼也没有违犯。而且在此当知将法编成歌是不适合的,而将歌编成【37】法则是可以的。
「(戴持、涂抹、庄严原因的花鬘、香、涂香)」:戴持等应依花鬘等的名称而结合。
此中,「花鬘(màlà)」:为凡是任何种类的花(环)。
「涂香(vilepana)」:为凡是任何为了涂香捣碎后所准备的。
其余的香粉、(香)烟等一切种类的香为「香(gandha)」。
那一切(香油和香)为了涂抹(和)庄严的目的是不允许(使用)的;而为了当药的目的则是可以(使用)的。而且为了供养运持而接受,没有任何方式是不适宜的。
「(﹙坐、卧﹚高、大坐卧具)」-「高坐卧具(uccàsayana)」:乃就超过(尺)量而说。
「大坐卧具(mahàsayana)」:为不允许的床和不允许的敷具。只要受用那(高、大)两(种坐卧具),没有任何方式是适宜的。
「(接受金、银)」-「金(jàtaråpa)」:为黄金。
「银(rajata)」:为货币、铜钱、木钱、胶钱等,凡通用的(货币),这些都(属于)金、银两者。
以任何方式接受那(金银)为接受,没有任何方式那(接受金钱)是可以的。
如此为所应说不共的。
又这十学处以低劣的欲、心、精进、观而受持为低劣的;以中等的(欲、心、精进、观而受持)为中等的;以殊胜的(欲、心、精进、观而受持)为殊胜的。或者被爱、见、慢所染污为低劣的;未被染污为中等的;在各处以慧摄益者,则是殊胜的。以智不相应善心而受持为低劣的;以有行〔怂恿(saïkhàrika)〕智相应(善心而受持)为中等的;以无行〔怂恿〕智相应(善心而受持)为殊胜的。
如此为所应知的低劣等。
到此为先前的:「由谁、何处、何时、为什么」等,乃是为了解释〈学处诵〉所列出的六偈本母,该义已经阐明了。
《小诵经》的注释-《阐明胜义》
学处的解释已结束
``Ye dhammà hetuppabhavà,
tesa§ hetu§ tathàgato àha;
Tesa¤ca yo nirodho,
eva§vàdã mahàsamaõo''ti.
诸法从因生,如来说其因;
及彼等之灭,此大沙门说。
(Vin.i,p.40.) 《律藏‧大品》
Sukho buddhànamuppàdo, sukhà saddhammadesanà;
Sukhà saïghassa sàmaggã, samaggàna§ tapo sukho.
诸佛出世乐,演说正法乐,
僧伽和合乐,和者自制乐。
(Dhammapada 194.)《法句经》194.
Mettàvihàrã yo bhikkhu, pasanno buddhasàsane;
Adhigacche pada§ santa§, saïkhàråpasama§ sukha§.
住于慈爱比丘,喜悦佛陀之教,
证得寂静境界,诸行寂止安乐。
(Dhammapada 368.)《法句经》368.
Yo ca vassasata§ jãve, dussãlo asamàhito;
Ekàha§ jãvita§ seyyo, sãlavantassa jhàyino.
Yo ca vassasata§ jãve, duppa¤¤o asamàhito;
Ekàha§ jãvita§ seyyo, pa¤¤avantassa jhàyino.
Yo ca vassasata§ jãve, kusãto hãnavãriyo;
Ekàha§ jãvita§ seyyo, vãriyamàrabhato daëha§.
Yo ca vassasata§ jãve, apassa§ udayabbaya§;
Ekàha§ jãvita§ seyyo, passato udayabbaya§.
Yo ca vassasata§ jãve, apassa§ amata§ pada§.
Ekàha§ jãvita§ seyyo, passato amata§ pada§.
若人寿百岁─破戒无三昧,不如生一日─持戒修禅定。
若人寿百岁─无慧无三昧,不如生一日─具慧修禅定。
若人寿百岁─怠惰不精进,不如生一日─发勤励精进。
若人寿百岁─不见生灭法,不如生一日─得见生灭法。
若人寿百岁─不见不死道,不如生一日─得见不死道。
(Dhammapada 110~115.)《法句经》110~115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