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 戒 戒 相
明法比丘 整理
本文参考律藏比丘、比丘尼戒的四波罗夷法(灭摈,不共住)即四根本戒,以及《优婆塞五戒相经》,使戒相清楚明白,以便利受持,受戒律的保护及获得利益。若在家人受持五戒而违犯根本重戒,《优婆塞五戒相经》主张「不可悔罪」,但弘一法师主张可以忏悔,关于这一点,似乎应由各宗派各自裁定。除了本文所列重罪罪相之外,另有无数中罪、下罪可悔罪,另作整理。若有疑惑有犯无犯、重罪轻罪,请查阅律藏以释疑。
一、杀戒
犯相:1. 对象是众生 (注1)。
2. 认定是众生。
3. 起杀心。
4. 有图谋、行动 (注2)。
5. 彼众生死。
无犯:1. 以为对方不是众生(非人)。
2. 一切无杀心的误杀。
3. 精神失常或情绪失控时杀。
注1:众生包括:所有有呼吸者、生物、有生命、所有补特伽罗(puggala,数取趣,数度往返五趣轮回者)、人(包括「似人」--受精卵在子宫着床四十九日中、胎儿)、非人(即非人类,天龙八部,即天人(胜过人间之果报)、龙(蛇类,有神力,能兴云雨)、夜叉(恶鬼)、干闼婆(乐神,以香气资养身体)、阿修罗(由瞋、慢、疑三因而生)、迦楼罗(金翅鸟,以龙为食)、紧那罗(乐神,头上有角)、摩糇罗迦(乐神,大蟒神,人身蛇首))、圣者(Ariya,指证圣人果位者)、非圣者。
注2:1) 符合有「图谋、行动」之杀罪,有以下各项:
2) 自手杀生,或对方因此堕死,或隔一段时间才死。
3) 唆教人去杀生,而自己在旁观。
4) 遣使人杀生。遣使人去杀某人,或被遣者辗转遣他人去杀。
5) 悬赏杀人,或唆使人悬赏杀人。
6) 自己劝人(众生)去死,或教别人去劝人(众生)去死,或写书、撰文劝死。
7) 给人毒药或杀具,此人(众生)因此自尽;或下毒在眼、耳、鼻、身上、疮中;
或给堕胎药;或以咒术杀生。
二、盗戒
犯相:1. 有主物。
2. 认定是有主物。
3. 起盗心。
4. 偷盗有价物品 (注3)。
5. 有图谋、行动 (注4)。
6. 举离原处。
无犯:1. 以为是自己的东西。
2. 自信(注5)物主会乐意给予。
3. 暂时借用。
4. 弃物(注6)、畜生物(注7)。
5. 精神失常或情绪失控时的不与取。
注3:偷盗有价物品,包括逃漏税在内,而在偷盗或逃漏税后,会被当地法律处罪、罚款。佛陀时代摩揭陀国以偷五「摩沙迦」(māsaka)以上判处死刑。在律注中有人换算五摩沙迦等于20颗米粒大的黄金,约1/24英两(ounce,约0.333钱)值台币370元(1997年)。但今由于时代变迁,要考虑因素很多,难以换算。目前泰国比丘戒以偷1铢(约台币1元),算是犯不可悔罪。
注4:对于非己物之有价值物品,未经同意,也非暂用心态,自手取、教人取、遣人取,然后据为己有,就是「不与取」(adinnadāna),等于偷窃。
注5:必须符合五个条件,才自信(vissāsagāha)物主会乐意给予:朋友,亲戚,人还活着,已答应给予,或拿走后物主不会生气。
注6:弃物:弃置于垃圾堆之物。若弃置路边之物需小心辨识,如弃置之机车、汽车不可任意取用。
注7:畜生物:即在畜生巢穴发现的有价物品。
三、邪淫戒
犯相: 1. 对象非配偶(注8)。
2. 有淫欲心。
3. 触境(男之肛门、口及女之阴道、肛门、口)。
4. 与境合(乃至入一点点)。
5. 若为怨逼(注9),接纳乐受(注10)。
无犯: 1. 睡眠或昏迷中无觉知。
2. 没有淫意。
3. 没有接纳乐受。
4. 精神失常或情绪失控。
注8:《优婆塞五戒相经》主张付钱嫖妓无犯戒,但本人认为不甚合理。又现代人的婚姻观较过去自由,故本人主张除了「配偶」之外,若未婚男女,应该要有感情基础,才能有性关系,若分手,需等半年以上才能另有新伴侣。这是依照婚姻分居六个月后,无法再复合来判定。无感情对象包括妓女、非熟识之对象。淫欲对象不限于男女人类,包括黄门(阉人)、二形(具男女根),未腐坏之尸体、动物、非人。
注9:怨逼,指强怨,如:王、贼胁迫;软怨,指前妻、情侣爱染缠绵。
注10:接纳乐受,如身动、配合、享受。
四、妄语戒
犯相:1. 对象是人。
2. 认定是人。
3. 有欺骗心。
4. 自无实知、见、证上人法(注11)。
5. 骗说自知、自见、自证上人法。
6. 明白地说。
7. 对方清楚明白。
无犯:
1. 增上慢(注12)。
2. 说是业报因缘,不说修得。
3. 实得上人法(注13)。
4. 说上人法,不自称已得。
5. 开玩笑。
6. 独处时自言自语。
7. 梦中说。
8. 说溜嘴。
9. 向非人或畜生妄言。
注11:上人法(uttarimanussa-dhamma)是超越凡夫境界,即禅定(jhāna,初禅、第二禅、第三禅、第四禅)、解脱(vimokkha,离系缚,得自在)、三摩地(samādhi,等持,心离掉举、不散乱)、三摩钵底(samāpatti,至,伏昏沈、掉举,致力于身心安和)、见道(ñāņadassasana,三明,即宿命明、天眼明、漏尽明)、修道(mahābhāvanā,四念住、四正断、四神足、五根、五力、七觉支、八正道)、证果(phalasacchikiriyā,证预流果,一来果,不还果、阿罗汉果)、断烦恼(kilesapahāna,断贪、瞋、痴)、心解脱(vinīvaraņatā cittassa,心离贪、瞋、痴而解脱)、乐静处(suññagāra,乐独居于无人静处)。
注12:增上慢(adhimāna):高估自己,未实证自以为已实证。
注13:若实得上人法,妄说不得,犯可悔罪。
五、酒戒 (注14)
犯相:1. 酒(注15)。
2. 无重病。
3. 饮入咽喉(注16)。
无犯:1. 以酒调药治病(注17)。
2. 以药酒涂抹皮肤或伤口以疗伤。
注14:饮酒于比丘、比丘尼戒中犯一咽一波逸提罪,可忏悔。而受持五戒之居士,犯酒戒,亦可忏悔。律中说,酒有十过:一、颜色恶。二、少力。三、眼视不明。四、现瞋恚相。五、坏业资生。六、增疾病。七、益斗讼。八、无名称(声誉)。九、智慧少。十、命终堕三恶道。故应努力受持此戒。
注15:酒包括酒糟、酒曲(含酵素、酿酒用),有酒精成份,饮入喉能醉人,无论是否有酒色、酒香、酒味。若不是酒,虽有酒色、酒香、酒味,而无酒精成份可饮。
注16:饮酒时,作无酒想、空想、或其它名目想(如:般若汤),皆犯。
注17:若有病,以酒和合汤药,只为增强药效,无犯。
(2005.4.21.订正) (《嘉义新雨杂志》第22期﹐1997.11.)
明法比丘 敬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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